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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等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人事局、南京市农林局、中国共产党南京市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
(二○○三年九月四日 宁卫医字[2003]第65号)


各区(县)卫生局、计划经济局、财政局、人事局、农林局、农工办: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切实加强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综合素质,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卫生部等八部委及省卫生厅等八部门《关于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卫医发[2002]316号及苏卫[2003]20号),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我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为工作方针,以构建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的农村医疗服务为工作目标,按照“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我市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支援的方式及办法
  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市属医疗机构要将这项工作列人议事日程,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建立城市医疗卫生机构与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务求实效,把党和政府对农民的关怀真正落到实处。
  (一)建立对口支援和巡回医疗制度
  1.缔结帮扶对子。市属三级医疗机构对口支援区县级医疗机构、区政府举办的二级医院要对口支援本地区镇(街道)卫生院。支援单位和受援单位要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支援方式和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继续实施对薄弱区(县)中医院帮扶计划,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和水平。
  2.建立支援农村卫生的工作制度。按照受援单位的功能及需求,有关单位要制定支援工作计划、确定工作进度,市、区(县)卫生局负责项目管理,定期检查落实。
  3.定期开展卫生下乡巡回医疗制度。市属医疗机构定期开展卫生下乡活动,卫生行政部门对卫生下乡活动要做出具体计划和安排,重大节日前后及平时应有计划的组织市属医疗机构组建巡回医疗队开展义诊、会诊、手术、讲座、健康咨询、宣传及送医送药等活动,市属医疗机构要自觉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对人员的抽调及任务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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