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卫生局关于对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宁价费[1998]第020号、宁卫财字[1998]第7号、宁财综[98]26号)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各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颁发的宁价费字[1997]第072号《关于转发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印发卫生监督防疫防治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已实施一段时间,根据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有关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防疫收费工作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决定做如下补充通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15号令《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卫生局宁卫防字[1992]45号文第
三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原通知中的法定预防性体检附表二中,特殊工种检查项目进行修订,即从业人员性病的体检对象更改为“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具体范围确定:淋病检查为公共场所中的宾馆,旅店招待所、游泳池、公共浴室、理发美容店;梅毒检查为餐饮业、文化娱乐场所(提供酒水的)。以上收费标准不变(见附表)
二、各级卫生防疫部门举办的各种卫生防疫防治培训班收费按苏财综[95]170号文中职业技术教育普及型每课时1元执行。每次不超过18课时。教材、资料费按实计收。
三、各级卫生防疫部门应严肃物价纪律,执行收费标准,严禁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超标准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乱摊派的,均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由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知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表: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特殊工种检查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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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病种│体检项目│收费标准 │体检对象 │ 收费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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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病 │淋球菌 │3元/人次 │对特定人群进行│宁卫财[94]4号 │
│ │梅毒抗体│5元/人次 │预防性体检 │苏卫财[9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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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 │艾滋病抗│30元/人 │涉外宾馆客房 │ 苏价费字[96] │
│ │体 │次 │洗衣房从业人员│4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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