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拓展有形建筑市场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为工程总承包、项目代建、勘察设计、专业和劳务分包、中介咨询等进场交易提供专业服务,建立施工分包和材料设备交易平台,使有形建筑市场逐步成为工程总承包等施工招标、监理和勘察设计等服务类招标、工程材料和设备等货物招标的专业场所。建立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基础数据库,构筑全市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互通。各职能管理部门应认真做好信用信息的采集、录入等日常维护工作,真正实现有形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信息资源的有效整合。有形建筑市场对进场项目各阶段办理情况进行信息提示,及时更新,依法披露企业和执业人员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以激励守信、惩戒失信,为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九、强化建设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和控制。招投标管理、城建监察、建筑管理、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等职能机构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对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及现场质量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情况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采取切实措施,整治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对串标、围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不到位或违规变更、项目管理班子和监理班子与合同承诺不一致、存在质量或安全隐患、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各职能部门应将检查、查处情况及时记录到企业信用档案,通过苏州建筑市场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十、严格实行建筑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和执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信息等,开展综合考评,并将综合考评结果与资质管理、招投标、评奖评优动态挂钩。对于综合考评好(A类)的企业,优先列入政府投资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另行制定),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年审中简化办理手续,在各类评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在苏州建设网或有关媒体上予以表扬。对综合考评较好(B类)的企业,有条件地列入政府工程的预选承包商名录。对综合考核较差(C类、D类)的企业,取消其参加各类奖项评选的资格,列为监管的重点对象,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时从严控制。建设单位在项目招投标资格预审时可予拒绝。
对严重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的企业和执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各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资格审查时应不予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