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全面落实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机构应通过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对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监理合同等进行网上备案,积极做好和地税部门的联动,重点将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纳入监管范围;中标单位在进行合同备案时,应同时按照投标时的承诺,将施工现场项目部的管理人员或监理人员组成情况报合同备案机构备案。合同备案机构应将合同备案的主要信息以及采用最低价法中标且下浮率超过15%的工程名称通过苏州建设网等途径提供给各相关执法机构。各执法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时,重点核实人员相符率、到位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总监被发现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信用档案。
五、加强工程量变更管理,建立暂定价项目二次招标制度。凡在施工招标中未能明确的暂定价、预留金在10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一律进场进行二次招标;暂定价、预留金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项目应采用二次竞价方式确定分包单位和分包价格,避免施工中标价的随意调整;凡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或单价,每一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变更文件,中标单位必须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各方签字后,及时报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将合同价变更备案的情况通过苏州建设网等途径提供给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动态监督。加强对企业计价行为的监管,形成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的闭合跟踪管理,对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且无正当理由的单位,要予以查处曝光。
六、严格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加强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实行施工许可前的现场踏勘制度。对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凡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擅自开工建设的,经城建监察机构查实,严格依法惩处。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工程,质监机构不得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七、加快城建监察信息化的建设。开发苏州市建设工程执法监察管理系统,实现市场与施工现场的信息联网,根据市场招投标信息进行针对性的监察,并及时将现场查处情况输入到市场监管平台,反馈给各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违法项目处罚的后续跟踪监管,建立定期“回头看”制度,及时督促补办手续,对于既不补办手续,又拒不停工整改的违法项目,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切实加大建设行政执法力度,提高监察实效,保证建筑市场监管不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