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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鲁政办发[2007]41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7]10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41号)精神,促进我市大中专毕业生顺利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大中专毕业生是国家的宝贵人才资源。积极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充分就业,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解决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07年,我市预计接收大中专毕业生近3万人,比去年增加3000多人,净增10%以上,就业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各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扶持,加大工作力度,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千方百计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为加快推进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大中专毕业生最大限度就业
  (一)实施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计划。市、县两级人事、教育、财政、卫生、农业等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三支一扶”和“一村(社区)一名大学生”计划实施办法,并认真抓好落实。今年,省里确定的新农村建设试点村,要确保每村选聘一名高校毕业生。要超前研究毕业生在基层期间的工作、生活、培养等问题以及服务期满后的就业政策和管理办法,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二)帮助未就业毕业生就业。对离校后回原籍的未就业毕业生,由人事部门负责,逐一登记造册,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就业。建立未就业毕业生派遣制度,对就业困难的未就业毕业生,由人事部门负责派遣到“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所在企业,安排工作见习。见习期间,由见习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提供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生活补贴。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未就业应届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工作。市县两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力争每年登记失业的毕业生有半数实现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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