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2年省人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济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九月十日
济南市计划生育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根据《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定期考核领导干部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人口生育实行计划管理,严禁计划外生育。凡要求生育的夫妻,必须共同向女方所在单位申请,经群众评议,单位审查同意,报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领取准孕通知书(市区的填写育龄妇女生育计划登记表),怀孕后凭通知书(登记表)领取生育证,方可生育。
生育证由市、县(历城区)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发。生育证不得涂改、转让。
第五条 符合生育一胎或者二胎条件的夫妻,应在领取生育证时,向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提交生育后采取节育或者绝育的书面保证。
第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管理机构对须取生育证的妇女要定期查访,做好记录,并及时向上一级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汇报。
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年满三十五周岁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收养一个学龄前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