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被新上位法代替。现执行2003年国务院369号令《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已经1990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七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年七月九日
济南市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环境污染的治理,合理使用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根据国务院《
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来源:
(一)市级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中规定用于污染源治理的部分;
(二)吸收用于环境污染治理的其他各项投资;
(三)专项基金利息收入。
第四条 专项基金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专项基金实行有偿使用,由市环保局委托中国工商银行济南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信托投资公司)贷款;
(二)市财政局按照环保部门缴入金库的排污费,按规定分成比例将污染源治理补助资金按季一次拨存;
(三)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批下达贷款计划,信托投资公司根据贷款计划发放贷款;
(四)信托投资公司,按发放贷款占用额月利率1.8 ‰计收代办费。
第五条 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贷款:
(一)认真执行国家环保法规,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二)污染治理项目方案经过可行性研究、论证,切实可行;
(三)自筹资金(含其他投资)占污染治理项目总投资的40%以上;
(四)具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有担保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