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发企业在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等,如按合同规定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应于实际取得时按市场公平成交价确认收入的实现。
五、征收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申报纳税。
(二)企业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按照税法以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报送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外,还应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预售房地产预征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2.《销售房地产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3. 土地使用权证明资料;
4.项目立项确认书;
5.预售房地产许可证;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决算报告;
8.联建及房屋分配协议;
9.非货币资产置换房屋协议;
10.成本费用配比方法及标准;
11.预提费用相关资料;
12.成本费用调整相关资料;
13.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企业报送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查账报告应对企业年度内已结转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产品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情况以及当年预售房产预收房款情况进行详细的列示和说明。
(三)企业在季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报送季度所得税申报表外,还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预售房地产预征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2.《销售房地产核实征收企业所得税情况表》
(四)开发企业必须妥善保管有关的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有关的合同、协议、证书等资料主要包括:土地出让合同、勘察设计合同、拆迁补偿合同、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监理合同、预售许可证、预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产权登记证书、销售合同、维修基金收款收据、抵押合同、租赁合同、项目造价决算审计报告等。
(五)开发企业不按照本通知的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或者有预售房地产预收款而不按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或者不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