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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规定的面积。
  当期销售面积是指当期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产品的销售面积。
  (四)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有些是在售后继续发生的,可在销售房地产时进行预提。配套设施建设全部结束后应按实际决算成本在完工当期作出调整。
  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的预提比例不得超过销售收入的5%。企业预提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用时,应将规划的面积、预算、预提比例、预提金额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停车场库(含自行车库)、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学校、医院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产权归开发企业所有,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开发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六)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列支要求:
  1.企业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提供实际支出的合法凭证并按照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据实列支。
  2.房地产项目已经竣工并开始销售,但在开始销售所属年度年末,企业未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其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列支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可售总成本费用的归集时间截止到房地产项目开始销售所属年度12月31日止。在此之前发生的成本费用,凭实际支出的合法凭证计入可售总成本费用,未实际支出的和不能提供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不得计入可售总成本费用。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产品,应以此可售总成本费用为依据计算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和当期销售成本费用;
  (2)房地产项目开始销售所属年度12月31日以后,企业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凭证的成本费用,应于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再计入可售总成本费用,调整项目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并对以前结转的销售成本费用进行调整。企业调整可售总成本费用和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调整的具体成本费用项目、调整金额,可售总成本费用、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的调整金额,以前结转的销售成本费用的调整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企业在成本费用发生所属年度的季度所得税申报时,仍按上年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结转当期销售成本费用。  3.房地产项目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费用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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