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售房产已预征所得税=已售房产预收收入×预计利润率×适用所得税税率
已售房产预收收入是指在当期结转为销售收入并已按规定预征所得税的预售房地产预收款。
(三)企业当期既有销售收入又有预收款的,应分别计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当期预征税款
企业当期发生亏损的,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零。
(四)适用所得税税率按法定税率确定。经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季度所得税预缴时暂按优惠税率计算缴税。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经审核当年符合享受优惠税率条件的,按批准的优惠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审核当年不符合享受优惠税率条件的,按法定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销售收入的确定
(一)企业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工程项目合格证之日,或者首笔房地产使用权交付之日,或者办理首笔产权转让手续之日的较早者为房地产销售开始。房地产销售开始后,企业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合理确认当期实际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销售收入可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取房款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买方之日或开具发票之日或实际收讫价款之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或预售款方式销售的,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采取以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置换房屋的,以房产使用权交付对方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4.采取银行提供按揭贷款销售的,以银行将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5.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委托方和受托方应按月或按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