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7)332号)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的特殊性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现就加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确定
(一)企业预售房地产的,其取得的各种形式的预收款,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规定的预计利润率预征企业所得税。
1.预售房产预征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当期预征税款=当期预收款×预计利润率×适用所得税税率
2.企业的预收款应包括:以合同、协议或其他方式约定并实际取得的定金、预收房款以及其他具有预收房款性质的各种款项。
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售房合同并预收房款后,在产权转移前又将预收款全部或部分退还承购人的,企业应凭相关证明,从退还当期的预收款中扣除,不得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3.预计利润率由各市州国税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本地区房地产行业的平均利润水平在省局规定的全省预计利润率幅度范围内确定。全省预计利润率幅度范围为10%至15%。
4.采用预计利润率计算的预计应纳税所得额,不得用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二)企业当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当期相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1.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
2.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当期实际销售收入扣除当期相应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企业有其他业务收支、营业外收支和对外投资损益等业务时,应一并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是指企业当期实现销售的房地产按规定已预征的所得税税款。已售房产已预征的所得税,按以下公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