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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在住宅建设中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及成套技术的意见的通知

  (一)设计单位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应根据《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和《山东省太阳能热水器设计标准图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建筑立面整齐美观、协调有序。在施工图纸中应包括太阳热水器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气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确保结构合理、安装维修方便和使用安全。
  (二)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专业资质,并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
  (三)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热水器安装施工的监理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杜绝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和应用不合格配件现象。
  (四)开发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消费者说明太阳能热水器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住户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明确,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或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的住宅小区,也应执行上述规定。
  四、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规划部门对按规定应采用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住宅工程,应审查太阳能产品安装后的建筑外观效果。建设部门要在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环节,对太阳能热水器进行专项审查,对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器而未设计的,或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以及未按规定要求选用产品的,不得通过设计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内容应包括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施工质量。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器或施工质量不合格、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项目,建设部门不予竣工备案。采用太阳能光伏技术或其它太阳能成套技术的项目,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审批管理。
  五、其它事项
  (一)各县市区应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制度,切实加强对房地产项目太阳能热水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的管理,确保落实到位。
  (二)本意见实施前的房地产项目,如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明确要求其采用太阳能热水器或太阳能光伏技术的,相关部门应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审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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