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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烟政办发〔2008〕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安全监管,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有效遏制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及输送的石油、天然气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管道安全稳定运行,现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就加强管道安全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安全监管责任
  (一)管道监管实行属地管理,监管范围以县界为准。有关县市区要将管道监管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明确监管主体,强化安全监管机构和巡查队伍建设,落实行业管理职能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建起对本级政府负责、受上级部门监督指导的安全监管体系。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管道安全监管工作。市经贸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除芝罘区、莱山区以外的管道设施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工作;市城管部门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管网的安全监管工作;市安监部门负责监督管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落实“三同时”制度情况,做好安全生产许可工作;市质监部门负责管道安装和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按国家质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检验和安全附件、计量器具的定期校验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其它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案件;市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办理临时用地、新征土地、审查规划报建手续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保护管道设施安全的规定;市水利、交通、消防等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
  (二)管道营运企业是管道生产安全的责任主体,是管道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管道设施运行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安全保护标志,配备专职人员巡回检查;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抢修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及时排除、处理故障和事故。
  (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排查确认的各类事故隐患,要认真制定整改计划,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间及应急预案“五落实”。对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进一步加强管道安全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远程监控系统,确保系统完好和正常运行。完善管道安全联合督导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研究探索监督管理工作措施和办法,切实把监督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严格实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督导制度,对重点事件和问题较多的管段下发《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分期、分批解决,杜绝安全事故发生。
  二、加强管道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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