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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
(二○○○年三月一日 宁价费[2000]131号)


  南京市物价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将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声光性能质量检验项目试行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0]3号、苏财综[2000]4号)转发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复函具体内容如下:

  经省物价局、财政厅研究,同意省技术监督局所属各声光性能质量检测站(所)在开展召开娱乐场所声光性能质量检测时按附表所列试行标准进行收费。收费收入应作为预算外资金,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线管理。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负责制的收费票据。

  本复函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

  附表:声光性能质量检验收费标准


检验项目         收费标准(元/点)
  一、扩声系统
1、最大声压级           8
2、传输频率特性         16
3、传声增益            8
4、声场不均匀度         24
5、总噪声级            8
6、失真度            24
7、混响时间(非必测指标)    18
  二、灯光系统
1、照度              1
2、激光限制值           1
3、紫外线限制值          1
4、频闪限制值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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