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娱乐场所费改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年三月一日 宁价费[2000]127号)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娱乐场所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1999]124号)规定,从1999年7月1日始取消文化行政部门对娱乐场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实施税费改革。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的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解决。为做好收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取消文化行政部门对娱乐场所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后,各区县物价部门要按照国家六部委颁发的《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做好《收费许可证》项目的注销工作。
二、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一文化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关于合并音像制品发行销售管理费与文化市场管理费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统一规范我市现仍继续执行的其它行业的文化市场管理费,现重申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见附表),向音像制品发行、销售单位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按照文化及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收取。
附表:文化市场管理费一览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音像制品发行
1、录像制品(含激光视盘) 按进销差价扣除营业税后的3%
2、录音制品(含激光唱盘) 按进销差价扣除营业税后的1%
3、自制出版发行的录像制品 按销售额的1%
4、自制出版发行的录音制品 按销售额的0.5%
音像制品零售 按营业额的1%
音像制品出租 按营业额的2%
电影发行、放映 按营业额的1%
艺术品经营、展览、展销 按营业额的3%
艺术品拍卖 按营业额的2%
证照工本费 60元/套 限文化、广电系统内部结算
书报刊
1、个体书报刊摊点 20-40元/月 收费范围不包括新华书店、邮
2、全民、集体性质 40-60元/月 局系统的书报刊销售点的书刊零售点
3、批发单位 160-200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