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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停车办负责市区内各社会停车场、存车处日常管理工作,以停车服务费收费总额为基数,按15%按月收取停车管理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物价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有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未经批准,擅自收取停车费或其他费用的;

  2、不申领《收费许可证》的;

  3、不明码标价的;

  4、不按核定的等级和标准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第十七条 各县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由各县物价局会同县公安局参照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县停车收费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原宁价费字[1995]300号宁价费字[1996]224号宁价函字[1999]047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一:
南京市机动车收费停车场等级及地域范围

  一、一级停车场地域范围:

  1、夫子庙地区(平江府路、建康路、升州路、中华路、长乐路五条道路范围以内)停车场;

  2、新街口四环路地区停车场;

  3、鼓楼地区(北京东路、洪武北路、珠江路、丹凤街、高楼门、傅厚岗、中央路至湖南路口、中山北路至大方巷口与山西路地区相接、中山路至四环路口与新街口四环路地区相接范围内)停车场;

  4、山西路地区(湖南路,中山北路北至虹桥、南至大方巷口与鼓楼地区相接,山西路至江苏路口范围内)停车场;

  5、各旅游风景点停车场;

  6、飞机场及火车站地区停车场;

  7、各室内(含地下、多层)停车场。

  二、二级停车场地域范围:沿龙蟠路、富贵山隧道、北安门大街、御道街、大光路、七里街、江宁路、凤台路、虎踞南路、虎踞北路、中山北路、江边路、热河路、建宁路干道范围以内地区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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