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管理细则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必须遵守本管理细则。
第二章 收取对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不能到现地履行义务植树的下列单位,应按规定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在我市范围内注册、登记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二)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三)城镇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免)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一)民政部门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指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全免,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比例占30%以上)按职工人数的一半收取。
(二)特种学校(如聋哑学校、盲童学校)免缴。
(三)大、中、小学学生免缴。
(四)当地驻军(含武警)免缴。
(五)农民免缴。
(六)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机关和单位,凭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免缴当年绿化费。
(七)其他特殊情况,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第三章 收缴标准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申请缴纳绿化费,用于代其完成当年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费用。
第六条 凡不愿意或特殊情况不能直接参加当年义务植树劳动,未完成规定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单位和个人,按上年末在册人数(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缴纳绿化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