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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7日)废止(原因:依据的国家环保总局1988年《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0月废止。现执行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翟永
一九九0年十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控制水污染,加强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保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应当纳入国民经济计划和企业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第四条 济南市环保局对本市市区内水污染物的排放统一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环保局和排污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协同市环保局对水污染物的排放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登记发证管理

  第五条 凡向水体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市环保局办理排放水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
  第六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方式等有较大变化时,应提前一个月向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市环保局对不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水污染物排放总数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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