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通知
(穗交〔2008〕350号)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处,各区、县级市交通局,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各机动车维修企业: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强化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职责,确保生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取得经营资质的各类别的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按照本规范,制定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范和监督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及做好相关实施记录。
第四条 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指导,督促机动车维修企业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的主体管理责任。
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全市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相关的政策规定;各区、县级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内机动车维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广州市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定期组织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政府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