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法落实民办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依法享受与公办高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高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27.落实民办高校用地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建设的有关规定,对民办高校非经营性教育设施用地给予优惠。享受国家用地、建设优惠政策的民办高校存续期间,办学资产只能用于办学,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
28.切实规范对民办高校的检查和收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明确规定的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到民办高校进行检查评比,不得向民办高校收取任何评审费用,不得侵占或非法征用民办学校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民办高校收取未经法律、法规、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省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切实加强对民办高校工作的领导
29.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民办高校工作。要把民办高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措施,加大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力度,政治上一视同仁,规范上一个标准,管理上一样严格,责任上一个目标,把民办高校发展的重点转到稳定规模、适度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的轨道上来。
30.建立促进民办高校健康发展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服务、管理、监督工作,积极构建政府依法管理、民办高校依法办学、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民办高校管理工作格局。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管理工作责任制度,配备专职人员做好民办高校管理工作;加强对民办高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完善民办高校学生学籍和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制度;实行民办高校年检年审制度,定期发布民办高校的办学信息;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民办高校加强重点监管,提出防范措施和应对预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疏导和矛盾化解工作,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
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安排民办高校年度招生计划,并加强对民办高校基本建设的管理。
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严格民办高校法人登记的资质和出资额的审核,加强对民办高校及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积极配合教育部门建立健全民办高校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制定民办高校合理回报的标准和办法;会同教育、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高校财务状况的监管。
价格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民办高校收费的监管,对不按照国家规定收费、退费的民办高校,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