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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民办高校工作的若干意见

  5.规范招生宣传。民办高校发布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条件、培养目标、招生专业和人数、招生类型、学历层次、学习年限、学习形式、招生办法、收费项目和标准、国家资助政策、退费办法、证书类别和颁发办法等事项。民办高校的学历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报省教育厅或其委托机构备案后方可发布,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的内容一致。学校法人要对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民办高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简章或广告的承诺,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点之外办学,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承担的办学任务转交其他组织和个人。
  6.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民办高校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按照隶属关系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由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示;非学历教育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由民办高校自行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公示。民办高校为学生提供方便而代收代支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定期公布”的原则,并事先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高校收取费用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学生入学后退学、转学的,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费手续。对严重违法违规收费、集资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学校举办者的责任。民办高校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统筹。
  7.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师,专职教师数量应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要加强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教师授课质量评估制度,健全考核激励机制。民办高校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按规定办理各类社会保险,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劳动保障合法权益。民办高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教龄和工龄计算、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高校教职工同等待遇,其人事档案由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管理。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与评审,纳入全省高校教师管理范围,参照同级同类公办高校教师的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8.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和辅导员队伍建设。民办高校要按照思想政治理论课各门课程设置要求配备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并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专职辅导员,每个班级均要配备1名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应从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党员中聘任。民办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队伍和辅导员队伍的培训应当纳入全省高校相关人员的培训计划,辅导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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