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复议办认为行政复议决定需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提出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意见,拟定强制执行申请书,按照本规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报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市政府复议办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前,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确实违法或者不当,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市政府作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和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二条 市政府复议办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或者程序不合法、有上诉必要的,应当建议市政府在上诉期限内提出上诉。
市政府复议办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确有错误,可以建议市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申请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第十三条 需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的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办交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需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的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拟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及本规程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意见书,第七条规定的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由市政府复议办提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需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的行政答辩状,由市政府复议办提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 市政府领导对市政府复议办的处理意见提出新的意见的,由市政府复议办或者由市政府复议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市政府领导的意见办理,提出新的处理意见或者拟订新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答辩状,按规定程序签发。
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市政府可通过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答辩意见或者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由市政府复议办直接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法律文书时,加盖“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由市政府复议办管理使用。
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意见书、停止执行通知书、行政复议调解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及行政答辩状应当加盖“烟台市人民政府”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