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的通知
(烟政办发〔2008〕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烟台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规程
第一条 为明确烟台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办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应诉质量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组织协调办理行政应诉事项,有关行政机关、组织予以配合。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
参加行政诉讼的代理人员名单,由市政府复议办拟定,报市政府秘书长批准。行政诉讼代理人须持有山东省复议应诉人员业务资格证书或律师执业证书。
市政府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详细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或者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受委托的组织等,收到以市政府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后,收件人员应在人民法院的送达回证上签名,注明收到日期,于当日送市政府办公室,并将相关文书复印件送交市政府复议办。
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由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市政府秘书长阅批,并报与行政诉讼事项有关的分管副市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阅知。重大的、涉及群体性的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报市政府主要领导阅知。
第五条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中止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延长审查期限、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需由市政府复议办依法处理的事项,由市政府复议办作出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