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同位素、射源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管;查处放射性物品生产、储存、转让、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管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的处置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管、监测工作。
第四十条 广播电视部门职责:
(一)组织落实政府及其安委会确定的安全生产宣传任务。
(二)将安全生产宣传纳入社会公益性宣传范畴,并组织落实。
(三)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
(四)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及线路、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一条 体育部门职责:
负责体育系统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体育场所、设施及大型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统计部门职责:
负责将安全生产有关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指标体系,将统计结果纳入考核体系,并定期公布。
第四十三条 新闻出版部门职责:
(一)组织拟订新闻出版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督促本行业从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负责主办的各类图书展销会、订货会、交易会、书市等图书展销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林业部门职责: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指导、监督森林公园、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发布森林火灾信息。
第四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负责药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情况,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责任制,防范药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六条 旅游部门职责:
(一)负责旅游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二)督促、检查旅游业生产经营单位(旅行社、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等)落实有关安全制度和措施。
(三)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场所及旅游车船和特种旅游项目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节假日旅游安全工作;参加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救援与处理。
第四十七条 政府法制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查修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报送政府审议的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
(三)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受理、办理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四十八条 政府新闻部门职责:
负责协调安全生产方面有关信息的发布,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四十九条 人民防空部门职责:
(一)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监督人防工程建设及防汛、防火的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所属单位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督促所属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发布事故灾情警报,制定人民防空通信及警报网的建设规划和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利用人防系统现有指挥平台、资源、设施和队伍,参与防灾救灾和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
第五十条 粮食部门职责:
负责督促、指导粮食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直属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工装备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开展粮食系统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十一条 地震部门职责:
负责地震监测预报以及震情和灾情速报工作;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事故灾难;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定工作,参与破坏性地震后的恢复重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