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进行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依法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负责牵头组织采空区治理工作。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门职责:
(一)在城乡建设时,将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作为颁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前置条件。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颁发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建设系统安全宣传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依法查处建设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指导、管理全市住宅和房地产行业安全工作,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等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组织或参与重大施工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规划部门职责:
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将安全生产纳入规划中,将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作为颁发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房管部门职责:
(一)通过房屋检查、技术鉴定和白蚁防治等手段,监督指导房屋安全使用。
(二)负责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和经拆迁许可的房屋拆迁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查处本系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
(三)负责物业管理单位和房屋维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本系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指导、管理城市市政设施、广告设施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负责组织、协调市中心区城区排水、防洪工作;负责芝罘区、莱山区范围内燃气企业、天然气管网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中心区燃气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及各类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中的水、燃气、热力等后勤保障。
(三)负责城市内道路养护、维修和市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道路客、货运输行业和城市公共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使记录仪或GPS定位系统;负责车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依照法律、法规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检验(除海事和船舶检验机构管辖外),监督管理通航水域(除海事部门管辖水域外)水上交通安全;负责港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除海事部门职责范围外)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四)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作业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核发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负责港口危险化学品现场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上岗资格培训的组织工作;审核转报危险化学品水运企业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五)按照职责开展道路、水运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消除事故隐患,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查处车船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
(六)负责直属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公路的维护和保养;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指导、协调铁路部门做好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和本区域内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