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调整“助学券”标准的通知
(二○○五年元月六日 宁教财[2005]1号)
各区县教育局、市直属学校:
根据宁教财[2004]24号文《关于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的通知》的规定,我市将于2005年在全市各级政府举办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由于“一费制”的收费内容和标准与原先实行的收费规定有所变化,为了我市的“助学券”制度能与“一费制”政策相配套,我局决定对原先的“助学券”实施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助学券”制度的实施标准
由于“一费制”文件中扩大了杂费的范围,将信息技术教育费列入了杂费之中,取消了代办费项目,增加了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项目,所以调整后的“助学券”制度的实施标准为:
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全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减免50%;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现属于孤儿的,其在校就读的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全免;
3、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三残”子女在公办特殊教育学校就学的免收杂费(含信息技术教育费)、课本费、作业本费和住宿费。
二、调整与“助学券”制度有关的统计报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