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后,收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变动,若需要变动,必须在下一个年度重新备案并经公示后方可执行。
三、幼儿伙食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四、执行新的收费标准后,取消管理费和杂费。所有幼儿园均不得擅自立项、自定标准,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其他费用,也不得在规定的幼儿在园时间内(周一~周五7:30-17:00),以开办兴趣班、特色班、实验班为由另外收取费用。
五、报销与减免政策。
1、职工子女入园,系独生子女(含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非独生子女)并有南京市区常住户籍的,可凭有关证明和保育教育费票据向家长所在单位每月报销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负担)。
2、烈士子女、解放军(武警)边防指战员子女、低保家庭子女可凭有关证明向幼儿园提出减免申请。幼儿园应给予保育教育费减免,减免额度为一般园保育教育费的50%。
六、幼儿园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幼儿园应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幼儿园等级证书》和收费文件,民办幼儿园还应持《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备案表》等到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接受年审。
七、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公办幼儿园收取的保育教育费,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幼儿园所收经费应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幼儿伙食费必须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
八、关于幼儿中途休园、转园或退园的收费规定。
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按月收取,幼儿家长要求按学期交费的,也可按学期收取。
1、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育教育费。
2、幼儿入园后因故要求退园或转园的,其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一半(含一半)的,可按在园天数计算保育教育费,超过一半的,按全月收取。
3、学期初或学期末不足半个月的,保教费按工作日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全月收费。
九、各类幼儿园应在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从本园实际出发合理确定收费价位。并在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幼儿园内部管理,创设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强教师师德和专业化建设,进一步提高保教质量,更好地为幼儿服务、为家长服务。区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如有违规收费行为,应及时查处并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