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教财[2006]12号、宁价费[2006]147号、宁财教[2006]34号)


各区县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3]13号文)、《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5]105号文)和《南京市学前教育管理办法》(市政府241号政府令)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今年秋季新学期开始,实施新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我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等级收费。
  1、日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等级中准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60元;市级示范园每生每月400元;优质园每生每月300元;标准园每生每月200元;一般园每生每月160元。
  以上标准,各类幼儿园可根据自身办园实际成本情况上下浮动,但上浮幅度最高不得超过20%。需要上浮收费标准的幼儿园须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个别条件好、办园成本高的幼儿园,确需突破上述标准的,须报市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2、全托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全托夜宿的,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50元。全托不夜宿的(提供三餐服务),每生每月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不超过40元。
  3、幼儿园举办托班,为三周岁以下婴幼儿提供保教服务的,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可在日托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不超过30元。
  4、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需要为幼儿提供保教服务。寒暑假期间幼儿园办班,其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可在平时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20%。
  二、民办幼儿园(持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保育教育费标准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自行确定,报所在区教育、物价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民办幼儿园上报的保育教育费备案材料,包括《办园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备案表》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