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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局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六日 苏价费函(1999)201号)


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再次申请收取劳动用工年检工本费的报告》(苏劳监察[1998]8号)悉。根据省政府第95号令有关规定,考虑到劳动用工年检工作范围广、规模大,人力、财力耗费也较大,劳动部门的行政费用难以承受,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各级劳动。门按照省政府第95号令及省有关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可以收取以下费用:
  1.对用工单位和用工年检合格单位核发证照,分别每套《劳动用工年检登记证》10元,每份《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5元收取工本费。
  2.对省劳动厅统一编印的劳动监察法规政策文件汇,经省物价局、财政厅核定后可视情收取一定的工本费。
  3.对年检合格的单位省劳动厅要在报刊上进行公告,公告费由省劳动厅向被公告单位按实收取。此外,各级劳动部门在年检中不得再向用工单位收取其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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