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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二○○○年二月十七日 宁价费[2000]081号)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转发《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
市劳动局编印劳动监察法规政策文件汇编,须报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成本、核定工本费标准后方可收取。
2、
市劳动部门对年检合格单位在报刊上进行公告,其公告费由市劳动局向被公告单位按实分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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