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二○○○年二月十七日 宁价费[2000]081号)


  南京市物价局、南京市财政局联合发文转发《关于劳动用工年检收费问题的复函》,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市劳动局编印劳动监察法规政策文件汇编,须报经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成本、核定工本费标准后方可收取。

  2、市劳动部门对年检合格单位在报刊上进行公告,其公告费由市劳动局向被公告单位按实分摊收取。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