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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城区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维修服务费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城区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维修服务费规定的通知
(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宁价工[2001]361号)


南京供电局:

  为规范价格行为,保证居民安全用电,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现就南京市城区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维修服务费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是指居民住宅内部、属用户资产有受电装置,包括电能表后的线路、熔断器、熔丝及各类开关、闸刀。未进行一户一表改造的进户线、分户线、电表箱等装置仍属用户资产。

  二、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出现故障,用户要求上门维修服务,服务人员应事先向用户告知收费标准,即上门服务费20元/户·次,经用户认可,工作人员上门维修。

  三、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报修如遇每日21:00至次日6:00及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可加收50%的上门服务费。

  四、居民住宅内部受电装置报修,如需更换材料的,材料费按实收取,但使用的材料不得高于市场同品种同规格同质量的零售价格。也可使用用户自备的合格材料,供电部门负责安装。

  五、各供电分局应在营业厅公布具有维修资质的电气承装单位名单,以供需维修住户选择。

  六、各电气承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并开具合格的收费凭证,不得强行服务。凡超标准收费或变相多收费的均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物价部门依法查处。

  七、供电部门负责对各电气承装单位的维修业务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督。

  八、本批复2001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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