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供宁煤气出厂价格的批复
(二○○一年七月九日 宁价工[2001]216号)
宝钢集团上海梅山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梅山公司供宁城市煤气价格的请示》(宝钢梅山字[2001]70号)收悉。多年来公司向我市提供优质煤气,为南京地方经济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由于近几年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导致供宁煤气生产成本增加,造成企业亏损负担加重。为缓解企业面临的资金短缺困难,确保你公司对我市煤气的正常供应,根据市政府宁府办文[2001]0410号文的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你公司供宁煤气出厂价。具体标准为:(1)日供气量在23万立方米(含23万立方米)以下,价格调整为0.64元/立方米;(2)日供气量在23万立方米以上,价格调整为0.74元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