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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客运营运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客运营运证等工本费标准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宁价费字[1999]578号)
鉴于客运管理费项目已经取消、原从客运管理费列支的营运证工本费等费用无经费来源的实际情况,经市物价局研究,同意该处收取客运证等工本费,具体标准如下:
营运证工本费:出租汽车、中巴车、公交车、租赁车每季每证5元。出租汽车营运证使用权证工本费:每证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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