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9-10月民用瓶装液化气中准零售价格的通知
(二○○一年九月五日 宁价工[2001]300号)
各液化气经营单位:
根据《江苏省液化气价格行为规范》和市政府批准的市物价局《深化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市燃气管理处对我市民用瓶装气行业的平均经营费用进行了测算,经价格听证会论证,我局核定目前我市民用瓶装气行业的平均合理经营费用为每吨680元。为此,现就2001年9-10月民用瓶装液化气零售中准价格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1年9-10月民用液化气零售中准价格为每公斤3.48元,各经营单位可根据规定的零售中准价格,按上下5%的浮动幅度,自主确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对交纳过设施建设费的用户,按低于实际零售价格5%的优惠价格供应民用瓶装液化气。
三、各液化气经营单位按本通知后,应在液化气供气点使用由市物价检查所统一制作或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将市物价局规定的零售中准价格、实际零售价格和优惠零售价格予以公布,做到明码标价。实际零售价格和优惠零售价格可以瓶为单位,尾数保留至角。
四、各液化气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凡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
价格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