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县污水处理和供水价格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江浦县污水处理和供水价格的批复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宁价工[2001]267号)


江浦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江浦县污水处理和供水价格的报告》(江价商发[2001]4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你县调整污水处理费和自来水价格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调整范围:此次调整污水处理费和供水价格的范围为使用县自来水公司自来水的用户。

  二、调整标准:生活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25元调整为1.45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15元提高到0.25元。工业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67元调整为1.9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15元提高到0.25元。商业用水到户价每吨由1.93元调整为2.20元,其中污水处理费每吨由0.15元提高到0.25元。具体自来水分类水价构成见附表。

  三、适当调整地表水资源和自来水价格中的水利工程水价标准,即:地表水资源费每吨由0.01元提高到0.03元;水利工程水价每吨由0.03元提高到0.04元。

  四、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居民生活用水外,其他各类用水实行季节差价,即每年七、八、九三个月,工业、商业、其它用水每吨加收0.10元,其收入作为自来水公司营业收入。

  五、自来水公司必须按规定的各类到户水价收费,并如实上交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价。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县政府批准后,污水处理费可缓交,但不得免交。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