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主要内容:总则;监督管理;考核与行政责任追究;附则。
二、《包头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一)起草单位:市人事局。
(二)拟上报时间:2007年7月。
(三)立法的必要性: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工作。2005年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规定“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开展。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正处于起步阶段,在工作中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涉及人事争议仲裁的有关法律法规宏观性强,指导性、实用性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只涉及到聘任制公务员,同时,自治区范围内尚无关于人事争议仲裁方面的立法,使人事仲裁工作缺乏法律支持。二是人事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呈持续大幅度上升趋势。随着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数量庞大的人员实行了聘用合同管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聘用双方出现大量的争议。三是人事争议的内容发生变化。由于人事管理体制改革力度增大,人事争议由原来的自动离职、除名等原因引起的争议,逐渐转为因工资、保险、下岗、解除聘用合同、辞退等原因引起的争议居多。四是传统解决人事争议的手段存在明显弊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依靠单位内部协商解决人事争议,致使案件受理程序不规范,裁决缺乏明显的实效性和权威性。为适应人事争议仲裁发展的形势,解决我市人事争议仲裁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先制定政府规章,规范和完善我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四)立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38号)、《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人发〔1997〕71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