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南京市200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十一月三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2]56号)的精神,现将我市2005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对象
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申请对象是: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
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条件,符合教师资格申请条件,同时具有南京市户籍的中国公民。包括本市教育系统中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拟申请认定另一种类教师资格的教师。
二、申请资格种类与资格申请条件
1、申请资格种类
(1)幼儿园教师资格;
(2)小学教师资格;
(3)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4)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5)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6)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统称为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同一申请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类型教师资格。高级中学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融通,不须重复申请。申请学科应在公布的学科目录中选择填报一个学科。
2、资格申请条件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条件包括公民身份条件、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等条件。
(1)公民身份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是中国公民。
(2)思想品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
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3)学历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有效学历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①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
②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者,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等专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符合申请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