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材料;
(二)户口簿、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三)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
其他流动人口子女(含超计划生育子女)入学,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五、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各地要依照《
教育法》、《
义务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原国家教委、
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本地区流动人口子弟学校进行普遍的视导、督查,清理、整顿。对办学较好的学校,应予以指导、支持和帮助,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特别是有安全隐患的学校要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对未经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专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学校。
六、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布局调整闲置的校舍和设备,接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公安部门要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发展规划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建立相应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按规定安排相应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受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区派出机构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