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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二○○四年九月七日 苏教基[2004]38号、苏财教[2004]100号)


各市教育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精神,保证流动人口子女能够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现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省依法治教、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落实“富民强省”战略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伴随我省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产业的结构调整,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也将不断增加。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认真扎实地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教育工作。
  二、坚持流入地政府负责、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的原则,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由流入地政府全面负责。学生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或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的学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划定,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三、采取措施,切实减轻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教育费用负担。从2004年新学年起,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办中小学就读,其所负担的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收取杂费、课簿本费和住宿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费用。
  四、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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