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探亲假以外,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出境的假期。
1、教职工确因私事需要短期出国出境的,应由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假期由所在单位按事假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审批。去港澳的,不得超过三个月,出国的,不超过半年,必须按期返回。假期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开始计算。如因故确需续假的,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2、教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在规定的假期内的工资待遇按所在单位处理事假的规定办理。旅费、境外医药费均由本人自理。
3、教职工因私事出国出境,假期(包括续假)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内的,予以停薪留职;超过规定假期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八)事假及待遇
1、教职工应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和本职任务,尤其要保证上课时间。确有特殊情况教职工需要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事的,必须经单位领导书面批准,否则,将作旷工处理。
2、请假手续:请假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经所在单位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安排好课务和工作后方可离岗。假期届满,必须按时返回岗位并销假。确需延长请假时间,应在原请假期限内申请续假,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延长事假假期。
3、事假批准权限:事假假期一般不超过5天。市属学校(单位)的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由学校(单位)批准;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学校(单位)研究批准,其中正职领导报市教育局备案;学校(单位)正、副职领导请假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报市局批准。
区(县)属学校教职工事假的批准权限,由区(县)教育局确定。
4、事假期间待遇
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教职工所在学校(单位)按内部管理及内部分配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明确政策,严肃纪律,完善奖惩办法
1、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管理。教职工与用人单位应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聘用合同。合同的签订、终止、解除以及对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的处理,均按宁教人[2001]1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2、中小学教师流动(调动或辞职),必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由学校签发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证明书,报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离职。对拒不返回和拒不补办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以后被其它单位录用,工龄从重新录用之日算起。对离开原单位时未按规定办理流动手续的,经教育拒不改正的,3年内不予办理流动手续。给原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