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境探亲。公派出国研究生,出国前确定的留学年限在三年以上,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一年以上的,其在国内的配偶,可以向所在单位申请出国探亲假。假期一般为三个月,最多不超过六个月。前三个月国内工资照发;从第四个月起,停薪留职;从第七个月起,是否保留公职,由其所在单位视情况而定。出国探亲的一切费用自理。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出国探亲,按因私出国出境处理。
(三)婚假
凡本单位正式教职工,符合国家法定的结婚年龄,履行法定结婚手续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批准,可享受婚假。
教职工结婚时双方同在一地的,婚假假期一般为3天;双方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符合晚婚年龄并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教职工在批准的婚假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给。外出的路费等,全部由本人自理。
(四)生育假(产假)
凡单位正式教职工(女性),符合国家
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生育期间可享受生育假。
1、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如果是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婚或晚婚后生育第一个孩子)且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
3、女教职工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30天的产假;三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0天。
4、女教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上班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60天。
5、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教人[1992]8号文件精神,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时间可以顺延,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执行。
生育假的待遇:
1、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在规定的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奖金照发。
2、女教职工休60天产前假,工资按不低于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的80%发给。
3、工作人员因上环、结扎或上环、结扎又怀孕作人流、引产的;采取其他避孕措施失败后作人流、引产的,凭医疗单位证明享受相应的假期,假期内工资照发。
(五)病假
1、教职工因病离岗治疗和休养,必须提交指定医院(急诊除外)的诊断证明、病假条和本人病历,经所在单位组织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