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的暂行规定
(二○○四年六月八日 宁教人[2004]10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直属学校(单位):
按照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宁政办发[2004]54号)中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普教系统内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提高广大教职工遵纪守纪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的教职工队伍,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落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对加强教职工队伍常规管理作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要认真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遵守
国家教委(原)、全国教育工会颁发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见附件一)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日常行为规范(试行)》(见附件二);认真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热爱教育事业,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敬业爱生,明礼诚信,平等合作,勤学乐教,廉洁奉献。
二、各类假期及待遇
(一)国内探亲假
学校的教职工应利用寒暑假探亲,不再另行安排探亲假。
教职工探望配偶或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凡在规定标准内的费用,可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每四年一次。享受探望配偶假和父母假的条件以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为准。
(二)出国出境探亲假
1、学校教职工中凡属归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或港澳台眷属、驻港澳地区工作人员家属、驻外援外人员的配偶,在不影响单位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可享受探亲待遇,其假期及待遇均按南京市人事局宁人字[1998]166号文件执行。
2、出国教师的配偶出境探亲。出国教师任教为两学年以上,如教师在任期期满一学年、或满两学年后尚未回国休假的,其配偶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享受公费补贴出国探亲一次,探亲期限一般为3个月。如聘方在我国教师任期内向其提供回国休假旅费的,其配偶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任教期限为两学年以内的和其他短期出国讲学的,其配偶一般不得出国探亲。出国教师所带的教学辅助人员的配偶,不享受出国探亲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