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江苏省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试行办法》的补充意见
(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各区县教育局、市盲人学校、聋人学校:
我局与市财政局已转发了江苏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转发〈江苏省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试行办法〉的通知》,为了更好地执行文件精神,提高南京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对我市所属的特殊教育学校招收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免费教育的办法补充以下意见:
一、免费教育的对象及办法
1、凡南京市户口(包括三区二县)的残疾儿童少年,按照南京市教育局及区县教育局的有关招生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本地区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培智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就读,其杂费、代办费、电教费、管理费、体检费、住宿费实行减免。
2、凡户口属本省外市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培智学校及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就读,其免费教育按(苏教财[2003]120号,苏财教[2003]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免除学生的杂费、教学大纲规定的课本费和必需的簿本费。
3、凡户口属外省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我市(含三区二县)盲人学校、聋人学校、培智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就读,仍按原有关规定缴纳所有必须的费用。
二、经费及经费管理
省设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教育专项补助经费,由我局按各区县(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及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本省内户口)的学生数和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下达。课本、簿本费补助按教学大纲规定的配备标准及学生人数测算下达。
每年1月5日前,各区县教育局(学校)须将本地区接受免费教育学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我局初教处、财务处,由我局汇总后上报省教育厅。
由于免费教育所形成的经费缺口,除省下达的特教免费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外,市盲人学校、聋人学校由我局在捐资助学统筹款中给予全额补助;各区县所属的聋人学校、培智学校和普通中小学附设的特教班由各区县教育局在捐资助学统筹款中给予全额补助。
市区县教育部门要加强资助经费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特殊学校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资助经费进行明细核算,如实反映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有关情况按隶属关系报市、区县教育局、财政局。各区县教育局汇总后于12月20日前报我局财务处,由我局汇总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