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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教育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通知

南京市教育局关于改进和加强普通高中学籍管理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宁教中[2004]15号)


各区县教育局、各普通中学:
  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维护学籍管理的严肃性,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科学公正的质量评价体系,现对我市调整后普通高中的学籍管理的几项规定通知如下:
  1、关于普通高中新生学籍号的编制。为了便于管理,保证学生学籍号的唯一性,从今年起,本市高一新生的学籍号编制一律以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号为基础加上学年代码、区县代码和学校代码。其中学生本人的身份证号去除共性的前四位“3201”,保留后14位数。每个新生的学籍号共20位数:学年代码2位+区县代码2位+学校代码2位+14位身份证代码。外市户口的借读生学籍号为本人身份证号码,学籍号一旦确立沿用三年,不得更改。
  2、关于普通高中新生的学籍注册工作。学生录取后,应在录取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交纳学费即取得学籍。学校按规定为报到注册后的新生编制学号、编班。新生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通知录取学校,但报到注册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两周,逾期未报到注册的新生,即注销其学籍。
  3、关于本市范围内借读生的管理问题。在本市范围内凡需跨校借读的普通高中学生,必须经双方学校同意由学籍学校开出借读证明方可借读。从今年起,高一新生的借读由学籍学校开出借读证明外,还需注上学生学籍号,借读学生凭借读证明和学籍号到借读学校就读,借读学校不再为借读生编制学号。各校一律不得接收无借读证明和未取得学籍号的借读生。新生入学两周后,凡尚未办理借读手续的新生,一律回原学籍学校就读,否则三年后不予发放普通高中毕业证书。
  4、关于普通高中高考综合考试、高考报名工作和毕业证书发放工作。各普通高中高三毕业年级在籍学生的高考综合考试、高考报名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高考综合考试合格后由毕业学校发放毕业证书。本市户口在本市就读的借读学生的综合考试、高考报名由原学籍学校组织或学籍所在区县会考办、招办组织,高考综合考试合格后由学籍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5、关于高中新生学籍会审工作。新生入学后,各校应将新生编号造册。造册分在籍生、借读生两部分。9月中旬开始,各区县对所属学校高中新生学籍进行会审。区县教育局中教科对各校新生报到注册人数、借读生资格进行审核,对手续不全的借读生责成学校将其退回。9月底,全市普通高中新生学籍会审,确认各区县、普通高中新生人数,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的高中学籍应相对稳定,凡需变动的,须报所属区(县)、市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区县将高中学生学籍流动情况每学期向市教育局中教处上报一次,并及时在学籍信息库里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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