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4年“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格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
(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宁教初[2004]16号)
各区县教育局、乡(镇)政府:
今年是我市开展“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作乡镇创建工作的第三年。为切实保证创建质量,努力实现创建目标,现就做好2004年“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格乡镇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格乡镇的标准
“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格乡镇的标准是:
1、乡镇中心小学达市级示范小学标准;
2、全乡(镇)小学布局合理,且小学总量(含办学点)在宏观控制指标数(每8000人口设一所小学)以内;
3、布局调整后保留的每所村小学办学条件达标,管理规范、质量较好:
(1)两轨(及以上)村小办学条件达《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的三级标准。达到省教育厅“三新一亮”要求。
两轨以下(一轨及以上)的村小、辅助教室数量可酌情减少,但应具备音乐室、自然室、图书室、体育器材室、卫生保健室、少儿队部室,有一台电脑。有条件的学校可设电脑室、美术室和多功能活动室。其余条件(师资、图书、设施)均应达三级标准。
(2)所有教师均通过资格认定,持证上岗。
(3)村小的学校管理,教育质量达市规范化学学校标准。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确保创建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1、申报时间、程序及评估办法:
(1)乡镇对照标准和要求进行自查,确定通过努力2004年度能够达标的于9月10日前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2)10月20日前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上述标准和要求对申报乡镇进行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于10月底前将《南京市实施“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格乡镇申报表》和评估的有关情况报市教育局初教处。
(3)市教育局11月中下旬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乡镇进行评估验收,年底对实施“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格乡镇进行表彰和奖励。
2、各区县在评估验收时要规范程序,严格标准,逐项检查,确保质量,全面提高农村小学的办学水平,使创建工作真正成为推动高标准高质量实施义务教育的有效机制。
3、创建“农村小学提升工程”合格乡镇是我市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家和省、市农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是提高基础教育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子女接受优质教育需要的一项“民心工程”,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思想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