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将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小灾四个等级。
(1)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Ⅰ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30万公顷以上;倒塌、损毁房屋3万间以上;因灾死亡30人以上;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3万人以上;牧区牲畜死亡10万头(只)以上;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Ⅱ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10-3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1-3万间;因灾死亡20-3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1-3万人;牧区牲畜死亡5-10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5-10亿元。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Ⅲ级)。
农作物绝收面积5-10万公顷;倒塌、损毁房屋0.5-1万间;因灾死亡10-20人;因灾需紧急转移人数达0.5-1万人;牧区牲畜死亡2-5万头(只);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一次性灾害过程直接经济损失1-5亿元。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小灾;地震灾害按《包头市地震应急预案》划分的等级执行(Ⅳ级)。
5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应急工作要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5.1 特大灾应急响应(Ⅰ级)
出现特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特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2 大灾应急响应(Ⅱ级)
出现大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同时,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大灾的应急防治工作,在自治区政府的领导下,由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和协调。
5.3 中灾应急响应(Ⅲ级)
出现中灾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政府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中灾的救助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建设、交通、水务、民政、气象、农牧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人员,及时赶赴灾害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妥善安置灾民的生产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