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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1.4 适用范围
  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大量病亡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重大食物中毒的应急响应处置按《包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实施。
  1.4.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一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涉及其他省(区、市),并造成严重威胁和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1.4.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自治区内其他盟、市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超出本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三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10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3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市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1.4.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区)辖区内2个以上苏木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超过30人,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旗县区人民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2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处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2.2 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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