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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的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明确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的函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经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现重新明确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以下(含一千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的,超过部分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04%收取。凡国家和省有专项减免、优惠政策措施的,按专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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