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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排污收费是否继续实行登记卡制度的批复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对排污收费是否继续实行登记卡制度的批复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苏价费[2003]330号)


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排污收费是否继续实行登记卡制度的请示》(徐矿司报[2003]76号)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试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的通知》(计价费[1997]2311号)及省物价局、监察厅《关于做好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试行工作的通知》(苏价费[1998]4号)规定,各收费单位向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必须出示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应按照省及各地对有关企业开展《企业交费登记卡》的要求,认真逐项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中的内容。不填写或不认真填写此卡的,企业有权拒交收费,并可向物价、监察部门举报。鉴于你集团公司是1998年省物价局、监察厅明确作为省《企业交费登记卡》的定点企业,因此,环保部门在向你企业实施收费行为时,也应按此规定执行,在下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时,即应据实填写《企业交费登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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