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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三)各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进行评定。
  第七条 对各县、区人民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督查,每半年一次。
  各县、区人民政府于每年3月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县、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底前将各县、区考核结果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县、区,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1个月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对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优先或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加大对该县、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结合全市减排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暂停该县、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销市里授予该县、区的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县、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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